广东揭阳16岁女子杀害4岁男童案

一、时间、人物、地点 编辑

2022年4月22日;

16岁郑姓女子,4岁小男孩;

广东揭阳

二、事件经过 编辑

广东揭阳16岁的郑姓女子带邻家4岁小男孩去外面玩,避开所有监控摄像头,然后将其虐杀致死,在男童父母寻子时,还能装作没事人一样帮忙找孩子,“热心”的带着大家往反方向找。尸体被发现时,男童已经离去多时,被郑某用沙子埋在自家后面的铁皮房子中。并根据报道,男童在被“活活埋死”前,喉咙部位还曾被玻璃反复划割,后脑勺更是被石头击打过……受尽折磨,手段极其残忍。

三、司法分析 编辑

该案中,郑某作案手段残忍,其行为构成《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再加上被害人年仅4岁,且被害人母亲明确表示不在乎赔偿,只要求严惩。因此如无意外的话,郑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处有期徒刑3-10年。

但现在的关键在于,嫌疑人郑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由于郑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所以其不会被判死刑和死缓。最多只会在无期徒刑以下考虑量刑。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并且,郑某虽是被抓获归案的,但其到案后就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可认定为坦白情节。

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具有坦白情节的,又可以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了第3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只有行为人罪行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再加上郑某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条罪名。根据刑法规定,单罪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15年,数罪并罚最高可判处25年。

因此总结下来,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适用无期徒刑的话,郑某只能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