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锜振东
江西南昌锜振东冤案
事件起因:男方与女方在男方居住出发生性关系(此时并未确立关系类似约炮),事后女方要求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男方不愿,女方报警男方强奸。
案件情况:警方立案调查,男方提供了全程录音(此录音女方并不知情),录音中明确听到女方主动要求给男方口交,且有采用女上姿势进行性爱,女方主动说再来一次,多次追问要不要在一起等话语,警方仍以强奸罪立案,移送检查机关。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强奸罪六年。二审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评价:这是典型是公检法对男性的迫害,是女性对男性的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