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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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西大同阳高县一女子报警控告已与其订婚的男子在当日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该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席某某当庭上诉。同时,男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先前下订的全部彩礼。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5年,该案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刑事、民事案件均未当庭宣判,该刑事案件将择期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对12名办案人员以玩忽职守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

案件历程

案件背景

男方

席某某,1996年出生,中专学历,合同工,父母为其准备一套9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用做婚房。

女方

吴某某,1999年出生,大专学历,在家待业,与妈妈一起生活,另有三个哥哥与父亲一起生活。

2023年1月30日,被告方席某某通过当地婚介所介绍认识原告方吴某某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

2023年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双方订婚,当日交付10万元及7.2克金戒指,并书面承诺婚后一年在房产证加女方名字。男方与其父母共同在书面字据上摁了手印。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2]

案件经过

2023年5月2日下午,按照当地习俗回门宴请席某某,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在阳高县某小区房屋内,原告方称席某某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事后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有监控录像记录该过程。期间,男方拿走了女方的手机,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打来电话,男方才将手机归还女方,当晚吴某某以“违背意愿”报警。

勘察取证

2023年5月5日,阳高县公安局对被告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席某某被刑事拘留。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3]

提请公诉

2023年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双方调解

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

2023年8月22日,法院让村支书调解开始找男方谈话,跟女方赔礼道歉要谅解书,说已经构成强奸了。男方称说律师联系不上,有些东西律师没跟我们说。但律师看完了卷宗,律师跟我们说他构不成犯罪。

“村支书说24号开完庭以后,不可能一下就判,开完庭以后还可以调解。”“法院说联系上女方的亲戚,对方答应可以调解,给出个谅解书,但是前提是必须让我们给她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

一审

2023年8月24日,被告方被拘111天后,案件在山西大同阳高县法院开庭审理。

2023年11月3日,法院通知律师案件延期宣判。

2023年11月28日,男方委托律师殷清利律师介入辩护,共提交26份申请、1份撤诉意见,合计3万余字。

2023年12月21号下午,法院通知案件于12月25日宣判,殷律师协商要求缓一天,被法院拒绝。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案件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表示,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3年的有期徒刑已是对席某某做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一审上述

2023年12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不接受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2024年1月,法院受理被告席某某强奸罪上诉案。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男方母亲表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二审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拟对席某某适用缓刑矫正,但席某某的母亲称,自己的儿子坚称无罪,不需要缓刑,自己也不接受判他缓刑。

2025年3月25日,经过一再延期后,案件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公开审理,女方未出庭。当日13时,刑事部分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截至当日,男方已被羁押690天。

彩礼纠纷案

提请诉讼

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以原告身份向阳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女方履行《订婚收彩礼协议》,与原告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被告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所收彩礼10万元及两枚戒指、花费等,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4年2月2日,男方母亲申请公开当地高价彩礼专项治理方案,阳高县政府办公室已正式接收。

一审

2024年3月28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订婚强奸案”所涉及的彩礼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10万元及2枚戒指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1644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9977.8元的诉求,女方对给付金额及花费有异议,法院认为上述款项属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上诉

2024年4月9日,男方母亲发文称,返还彩礼案虽然于2024年3月28日当庭宣判,但并未直接送达正式判决书,在正式收到民事判决书后,男方已经正式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大同中院。

二审

2025年3月25日15时,与“订婚强奸案”相关的彩礼纠纷案进行二审庭审,未当庭宣判。庭审中,法院提出以调解方式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由于女方未出庭,案件未能结案。

相关争议

一审采信的录音: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表示,2023年5月2日晚的一段录音是儿子席某某成立强奸罪的重要证据。她介绍,录音中,吴某某母亲先询问郑女士儿子“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儿子说“嗯”,随后吴某某母亲又问“强暴吴某某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我儿子就‘嗯’了一声”。

警方证据:2023年5月6日,民警带女方前往医院检查,诊疗手册显示“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创口。”而警方曾在5月4日至5日,先后对女方阴道擦拭物、女方内裤;屋内床单和卫生纸进行取样送检;5月19日,警方获得的检测结果为,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DNA型;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提出的人精斑与席某某基因型相同;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为何在床单上检出混合基因型,而在内裤、下体擦拭物和卫生纸上没有检出?上述检测结果能否证实两人发生了实质性关系?”

批捕争议:案卷证据显示,2023年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5月9日, 警方报捕;5月15日 ,检方批捕;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书是检方批捕4天后,司法鉴定机构才出具。”

二审争议:男方母亲称,庭上曾表述女方处女膜未破裂等疑点,但庭上检方仍认为男方发生了直接性行为,“主要是根据女方供述。”检方提出有些情况有不确定性,与个人处女膜形态有关系,并不能直接确定当时男方未发生直接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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