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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洪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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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洪彪,男,山东省沂源县房家圈村人,房洪彪之妻左进爱教唆女儿作伪证,报警称生父强奸了亲生女儿,出于案件性质和(当时的)办案手段有限,主要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认定房洪彪(涉嫌)强奸。入狱十年,后女儿自感诬陷后悔,经重审后改判无罪。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检察院于2009年办理的当地村民房洪彪强奸其亲生女儿案,经一审、二审、省高院指令再审,于2019年7月被改判无罪。此后,房洪彪向淄博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2022年2月,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给付房洪彪 132 万余元。

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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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类人作出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第1款,“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无论被害人的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年龄大小、是否醉酒、中毒或者处于麻醉等状态,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等,其实都不能否定其被害人的身份;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只要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被害人,具备被害人的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陈述就是被害人陈述,具备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

被害人的生理缺陷、精神缺陷、年幼、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情况,确实会影响其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进而较大地影响其所作出的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等。辩护律师对被害人的精神、智力情况、年龄大小、是否醉酒、中毒或者处于麻醉状态等特殊情况进行审查,也是很有必要的[1]

事件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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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房洪彪经人介绍认识左进爱,结婚后生育两个女儿。

2008年,左进爱脾气变坏,开始打骂孩子,农忙时节不干农活,常带着孩子四处转悠。

房家圈一位知情村民称,左进爱性格不太好,嫁过来之后不孝顺老人,爱打骂孩子、和房家人吵架。“据说左家误解房家很有钱,才把左进爱嫁过来。她生了两个女儿,在农村有重男轻女思想,不过她公婆没有表现出什么,她非说自己被看低了,为此在家吵闹。”

房立朋告诉记者,儿子与左进爱起初感情很好,后来因为左进爱母亲每次一来房家就挑拨他们的关系,她走后房洪彪夫妇就会争吵,她造成儿子儿媳感情破裂,儿媳即对儿子采取报复手段,称其奸污女儿。

房立朋说,左进爱比较势利,房洪彪朋友来做客时如果提着礼物,她就笑脸相迎,如果空着手来,她便爱答不理。房立朋还称,在一审判决后,他为儿子申诉过程中,左进爱及其家人还找人砍伐了房家种的300多棵桃树,造成经济损失超过4万元。

2009年10月,父亲找人给房洪彪算过命,说他37岁会有一难,“爷俩10年见不了面”。被抓前,房洪彪在日照钢铁公司上班。

2009年12月11日早上8点,房洪彪被传唤到派出所,当晚转移到沂源县刑警队。次日,刑拘——涉嫌强奸自己亲生女儿(未满14岁)。

2009年12月13日至2010年11月19日,房洪彪被关押于沂源县看守所时,遭受同监室人员的“折磨”。同监室的于某峰曾对他进行过“号审”。于某峰掰过他手指、问过他犯罪事实,并认为他“变态”不待见他,骂他畜生。

2010年1月10日,房洪彪被批准逮捕。

2010年5月24日,房洪彪一审被指控多次奸淫其未满14周岁的亲生女儿,案件引起很大的关注。法院判决认定,房洪彪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女儿实施奸淫,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房洪彪则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审沂源县法院判决内容:

2007年,夏季的一天中午,房洪彪带长女阿欣(化名)到本村南山“狼窝”处的水池内洗澡时,借为阿欣搓洗背部之机,对其实施奸淫。2007年夏季至2008年夏季期间,房洪彪在家中趁其睡觉之际,又3次对阿欣实施奸淫。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房洪彪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女儿实施奸淫,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2010年5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房洪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公诉机关沂源县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包括阿欣、房洪彪之妻左进爱的口供等。阿欣陈述,父亲奸淫她后,她小便时疼痛,因受父亲吓唬加之母亲脾气暴躁,她惧怕挨打没说出此事,直至阴部疼痛就诊时才书写了此事经过。

左进爱的口供称,她生育二女儿并与丈夫分床后,发现大女儿有时大小便失禁,且肚子疼、腰疼,于是带其去医院检查,得知丈夫先是带大女儿去南山水池洗澡时实施奸污,后又多次在大女儿床上奸污她。

口供还有:与房洪彪同监室的证人李某波、于某峰证实,房洪彪称自己入狱的原因是强奸自己女儿5次,且在2年内实施。李士英等3名医生证言显示,他们为阿欣所做的阴部检查证明她阴部有裂伤。

据判决书,一审开庭中的证据,还包括房洪彪的“亲笔供词”,写明其5次奸污女儿的细节。现场笔录及所附照片显示,他在实施奸污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视听资料表明他在向公安审讯人员叙述作案过程时语速平稳,对时间、地点、行为及心理等细节的叙述均自然顺畅。”

据判决书,实际上,房洪彪在一审庭审时,即辩称自己未实施奸淫,口供是出自刑讯逼供,女儿阴部伤情并非自己造成,女儿多次陈述前后不一、有悖常理,推测她是被左进爱利用加害自己,本案证据不足。不过,法院未予采纳。

2010年11月3日,淄博市中院判决房洪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房洪彪违背伦理,道德沦丧,多次奸淫自己亲生幼女,并致其小便失禁,符合《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自房洪彪出事,父亲房立朋便不断前往淄博、济南、北京喊冤,但迟迟未有变化。入狱后,左进爱与其离婚。

二审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认为,房洪彪多次对年仅八九岁的女儿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阿欣对房洪彪实施奸污行为的认知程度及判断符合其实际年龄及心智,且与房洪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亲笔供词情节吻合。” 二审法院认为,房洪彪违背伦理,道德沦丧,多次奸淫自己亲生幼女,并致其小便失禁,符合《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

2011年,这个案件被收进中国司法案例网(anli.court.gov.cn),还被作为“如何运用量化分析方法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教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2011年出版)[2],也将“房洪彪强奸案”作为“规范化量刑十五个罪名案例精选”收录于书中,正面肯定该案对房洪彪定罪准确,量刑规范,被当作优秀范例宣传推广。

然而,这个案件对房洪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被害人的陈述,竟然是伪证。案件最终竟然被发现是冤假错案。随着房洪彪的女儿、即本案被害人慢慢长大、懂事,她深深感觉到诬陷父亲是错误的行为,感到后悔、愧疚。

2016年2月23日,房立朋发现有人把两个信封从门缝塞进院子。一个信封装着充电器,一个装着信。信是阿欣写的,内容是她承认诬陷了父亲,并表达歉意。房立朋再次提出申诉。

2018年6月11日,被羁押3104天后,经减刑,房洪彪出狱。此后,房洪彪没再外出务工,而是回到家乡种地为生。同年,淄博市检察院复查后,淄博检察院李桂华等检察员去沂源走访了大量人员,询问了房洪彪日常的表现等方面,基本上把案子重新调查了一遍,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2019年1月7日,山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青岛中院再审。

再审时,律师熊伟、孙娜提出,房洪彪的供述是出于非法取证,首次招供的录像时间早于招供笔录形成时间,首次有罪供述没有任何文字记录,之后制作录像资料却没有同步做笔录。房洪彪的亲笔供词内容与首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完全一致。

房洪彪称,审讯时他曾遭殴打。之后,有人为他写好口供,让他把内容读一遍,内容包括强奸的地点等,并许诺他读完就会被释放。他照做了,随后却被锁住。审讯发生在沂源县刑侦大队,时间是2009年12月12日。对于审讯地点的环境细节,他已不大记得,只记得审问从12日晚上6点开始,持续到12点,他坐在窗边,冷风从外面灌进来。

12月13日,他被转移到看守所。但《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却显示,房洪彪当日进行的身体检查无异常。

熊伟还提出,2008年中秋节前后,阿欣在正规医院的3次检查均无异样,关于2008年12月27日发现处女膜轻微裂口的形成时间,根据为她检查的医生李士英证词,裂口是新鲜的。熊伟提出,这时房洪彪在外打工,裂口并非他所为。

律师熊伟称,最初是左进爱报的案,阿欣作为“受害人”的笔录非常长,妻女把前因后果,以及家庭发生的矛盾讲得非常清楚。当时来看的确有家庭矛盾,但这个案子是有疑点的,因为阿欣的一些陈述一直在变,显得非常奇怪。

本案的物证之一毛毯也存在疑点,对毛毯外罩布血迹的《鉴定意见》证明,血迹是阿欣的,但没有检测到精斑。熊伟提出,照片显示出血量非常大,不可能是强奸所留。

再审时,熊伟还提交了新证据:那份房立朋在家门口发现的阿欣的信件,内容是承认自己诬陷了父亲,否认被强奸事实。信中,她还对父亲表达了歉意。原同监室犯人于某峰证明,房洪彪进入看守所时,有被暴力对待的迹象。

再审时,阿欣主动申请出庭作证,否认父亲强奸过她。她称,当时报案是母亲殴打、逼迫她说的,她当时年幼,害怕被丢弃,就按照母亲所言报案。阿欣一直自责,并怨恨母亲。阿欣提出,父母当年带她到多个医院做过多次检查都没问题,后来父亲就外出打工了,母亲又带她去检查说有问题。

同村村民王元利在证词中也说,房洪彪挺老实的,邻里关系很好,之前没有什么劣迹,更没有男女关系方面的问题。

再审中,沂源县公安局法医任培福的证言显示,他在沂源县医院有办公地点,2008年左进爱、房洪彪曾带阿欣去县医院检查,他将病历念给他们听,大体意思是妇科检查未见异常,并给他们解释,他们怀疑的情况没有,让他们回去好好过日子。

2019年3月,左进爱上吊自杀。

2019年5月29日,再审开庭中,被害人主动申请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否认父亲强奸过她。她称,当时报案是母亲殴打、逼迫她说的,她当时年幼,害怕被丢弃,就按照母亲所言报案。被害人一直自责,并怨恨母亲。被害人表示希望恢复父亲名誉,改判他无罪。

2019年7月19日,经指定再审,青岛中院判决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房洪彪无罪。

2019年11月6日,房洪彪以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淄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提出国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94.3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万元、后期医疗费20万元、财产损失36万元、伸冤费用支出20万元,共510.39万元。

2020年2月27日,淄博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按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315.94元,给付房洪彪被羁押310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98.07万元。“此案对其个人名誉影响较大,给房洪彪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酌情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4.32万元。”,共计132.39万元。房洪彪以其被羁押后,之前购买的保险被迫中断、房屋成为危房为由,主张应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后期医疗费、伸冤费用,法院未予支持,认为这不符合赔偿法的规定。

2020年3月12日,沂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和办公室主任接受采访时提出:“出于案件性质和(当时的)办案手段有限,主要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认定房洪彪(涉嫌)强奸。”这也算是对这个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一种解释。

2020年3月17日,房洪彪称,这笔赔偿款并不多,但自己已决定接受,不再申请复核了,目前正等着赔偿款发下来。

截至2020年3月18日,中国司法案例网(anli.court.gov.cn)仍能检索到该案。该案被作为“如何运用量化分析方法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教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