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胖猫被谭竹pua致死事件:修订间差异

添加话题
来自石头百科-维基百科
Admin在话题“毁灭证据罪”中的最新留言:2024年7月9日 (星期二)
Camus留言 | 贡献
标签新话题 移动版编辑 移动版网页编辑
→‎毁灭证据罪:​ 回复
 
(未显示4个用户的6个中间版本)
第3行: 第3行:
tz 你吗没了 记住了 这是中国彻底走向死亡的一天 [[特殊:用户贡献/14.145.213.229|14.145.213.229]] 2024年5月29日 (三) 11:50 (+08)
tz 你吗没了 记住了 这是中国彻底走向死亡的一天 [[特殊:用户贡献/14.145.213.229|14.145.213.229]] 2024年5月29日 (三) 11:50 (+08)


== 能不能给引用的外部链接在互联网博物馆上存档?就像维基那样,进一步避免岁月史书。 ==
== 建议给站内引用的外部链接在互联网博物馆上存档并放上存档链接,就像维基那样,进一步避免岁月史书。 ==


@[[用户:Admin|Admin]] [[用户:Camus|Camus]]([[用户讨论:Camus|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3:08 (+08)
@[[用户:Admin|Admin]] [[用户:Camus|Camus]]([[用户讨论:Camus|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3:08 (+08)
:这个我研究一下怎么实现。 [[用户:Admin|Admin]]([[用户讨论:Admin|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3:30 (+08)
::确实,我都放在自己的github和telegram上,防止被岁月史书。
::外链存档是个好主意,之后如果有引用内容我就把归档的引用内容也附上。
::我创建了一个群 https://t.me/StoneWikiChat 之后证据我就丢这里。 [[用户:NnWinter|NnWinter]]([[用户讨论:NnWinter|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5:21 (+08)
== 毁灭证据罪 ==
请问怎么添加图片,想添加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义、量刑】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微博 达克鸭唐 20240704 23:04
笑死了,平安重庆抖音评论区今天偷偷打开了一下,结果一下子有几千条评论刚刚看已经清空又关了[允悲] ​​​
(可以上传截图的话这个可以更清晰)
[[用户:Human|Human]]([[用户讨论:Human|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21:56 (+08)
:右侧有一个上传文件 [[用户:Admin|Admin]]([[用户讨论:Admin|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5:23 (+08)

2024年7月9日 (二) 15:23的最新版本

tz 你吗没了[编辑源代码]

tz 你吗没了 记住了 这是中国彻底走向死亡的一天 14.145.213.229 2024年5月29日 (三) 11:50 (+08)回复

建议给站内引用的外部链接在互联网博物馆上存档并放上存档链接,就像维基那样,进一步避免岁月史书。[编辑源代码]

@Admin Camus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3:08 (+08)回复

这个我研究一下怎么实现。 Admin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3:30 (+08)回复
确实,我都放在自己的github和telegram上,防止被岁月史书。
外链存档是个好主意,之后如果有引用内容我就把归档的引用内容也附上。
我创建了一个群 https://t.me/StoneWikiChat 之后证据我就丢这里。 NnWinter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5:21 (+08)回复

毁灭证据罪[编辑源代码]

请问怎么添加图片,想添加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义、量刑】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微博 达克鸭唐 20240704 23:04 笑死了,平安重庆抖音评论区今天偷偷打开了一下,结果一下子有几千条评论刚刚看已经清空又关了[允悲] ​​​ (可以上传截图的话这个可以更清晰)

Human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21:56 (+08)回复
右侧有一个上传文件 Admin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5:23 (+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