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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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 ==== | ==== 男方 ==== | ||
席某某,1996年出生,中专学历,合同工,父母为其准备一套9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用做婚房<ref>[https://www.cqcb.com/diyixianchang/2023-08-20/5350645_pc.html 订婚回门宴后婚房发生关系:女孩控告被强奸,男方家称因房本没写女方]-上游新闻 汇聚向上的力量</ref>。 | |||
==== 女方 ==== | ==== 女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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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经过 === | === 案件经过 === | ||
2023年5月2日下午,按照当地习俗回门宴请席某某,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在阳高县某小区房屋内,原告方称席某某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事后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有监控录像记录该过程。期间,男方拿走了女方的手机,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打来电话,男方才将手机归还女方,当晚吴某某以“违背意愿”报警<ref>[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791814 “订婚强奸案”详情披露:被害人曾逃跑喊救命,被强行拽回]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ref>。 | |||
2023年5月2日,女方母亲单独把席某某叫到车上谈话并录音,要求席某某与女子登记结婚后,在房本上添加女方名字,并支付剩余彩礼。 | |||
2023年5月3日,女方的大哥登门商量房本添加女方名字一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 |||
==== 勘察取证 ==== | ==== 勘察取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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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2日,法院让村支书调解开始找男方谈话,跟女方赔礼道歉要谅解书,说已经构成强奸了。男方称说律师联系不上,有些东西律师没跟我们说。但律师看完了卷宗,律师跟我们说他构不成犯罪。 | 2023年8月22日,法院让村支书调解开始找男方谈话,跟女方赔礼道歉要谅解书,说已经构成强奸了。男方称说律师联系不上,有些东西律师没跟我们说。但律师看完了卷宗,律师跟我们说他构不成犯罪。 | ||
村支书说24号开完庭以后,不可能一下就判,开完庭以后还可以调解。法院说联系上女方的亲戚,对方答应可以调解,给出个谅解书,但是前提是必须让我们给她赔礼道歉。 | |||
== 案件审理 == | == 案件审理 == | ||
| 第55行: | 第59行: | ||
2025年3月25日,经过一再延期后,案件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公开审理,女方未出庭。当日13时,刑事部分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截至当日,男方已被羁押690天。 | 2025年3月25日,经过一再延期后,案件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公开审理,女方未出庭。当日13时,刑事部分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截至当日,男方已被羁押690天。 | ||
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ref name=":0">[https://news.youth.cn/sh/202504/t20250416_15945620.htm 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_新闻频道_中国青年网</ref>。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blockquote>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lockquote> | |||
== 彩礼纠纷案 == | == 彩礼纠纷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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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 === | === 二审 === | ||
2025年3月25日15时,与“订婚强奸案”相关的彩礼纠纷案进行二审庭审,未当庭宣判。庭审中,法院提出以调解方式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由于女方未出庭,案件未能结案。 | 2025年3月25日15时,与“订婚强奸案”相关的彩礼纠纷案进行二审庭审,未当庭宣判。庭审中,法院提出以调解方式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由于女方未出庭,案件未能结案。 | ||
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ref name=":0" />。<blockquote>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lockquote> | |||
== 各方反应 == | |||
=== 男方 === | |||
==== 男方父母 ==== | |||
2023年8月,被告人席某某母亲郑女士征集106位村民在联名信上签字摁手印,当地村委会盖公章也出具证明,证明席某某品格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郑女士表示,被害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多次前往婚房,婚房内有女方大量私人物品<ref>[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50325/48128581.html 订婚强奸案男子父亲最新发声 对胜诉有信心]_新闻频道_中华网</ref>。 | |||
2023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母亲甄女士表示不认可法庭定罪理由、认为开庭宣判时间40分钟太短且律师不在场<ref>[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1298387 山西订婚案完整时间线]_风闻</ref>。 | |||
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回应称,被害人曾多次说过席某某没有打过被害人,没有说过威胁被害人的话,显然不存在以强迫、暴力等形式胁迫被害人。她称一审裁判对被害人身体的客观检查和DNA鉴定结论的相关问题没有向社会通报和审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没有委托伤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她还称一审的调查不全面、缺少证据,对于新增加的律师提交的26份申请及两份证据,特别是向法检两机关提交的撤诉建议,一审未作出任何回应,判决中也没有任何裁明。 | |||
2024年1月29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在社交平台称,请求女方结婚登记,不结退还11.8万彩礼戒指。 | |||
2024年3月28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表示,不能接受本次法院审理结果,会继续提起上诉;并表示案件起诉后对方已将彩礼及2枚婚戒层退至婚介、社区保管,诉讼目的已达到<ref>[https://www.cqcb.com/paian/2024-03-28/5534817.html 山西“订婚强奸案”涉彩礼纠纷一审宣判 男方提起上诉,自称有4点理由] - 上游新闻·汇聚向上的力量</ref>。 | |||
2024年3月30日,席某某的母亲发文称,她当日找婚介所说明了彩礼的情况以及让婚介所出具收取中介费的证明,婚介所回应称,“以后不要找她,和她没关系”。于是席某某的母亲找到婚介所的办公地点,按门铃却无人开门<ref>山西订婚母亲:[https://www.toutiao.com/w/1794939624716297/?log_from=81d249b137e59_1711843904559 找婚介谈彩礼受阻:婚介拉黑男方家人电话,上门找按门铃不开门]</ref>。 | |||
2024年4月9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在社交平台称,返还彩礼案虽然于2024年3月28日当庭宣判,但并未直接送达正式判决书,后续在正式收到民事判决书后,男方已经正式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大同中院<ref>[https://play.tudou.com/v_show/id_XNjM4MTI1OTkwNA==.html 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延期,媒体探访案发地阳高县彩礼之困]-资讯-高清完整正版视频在线观看-优酷</ref>。 | |||
2025年3月24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作为公民辩护人参加了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二审庭前会议。郑女士介绍,庭前会议上,上诉方(席某某方)提出调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重新鉴定和补充勘验、女方及证人出庭等申请事项,上诉方和检察员均提交二审相应新的证据。郑女士透露,24日下午,辩护律师殷清利会前往看守所与席某某进行会面。她还称,案发后儿子席某某一直坚持自己无罪,女方母亲坚称女儿被强奸,否认因房本和彩礼报案<ref>[https://news.qq.com/rain/a/20250324A06EW900?suid=&media_id=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25日二审开庭,男方母亲:双方都提交了新证据]_腾讯新闻</ref>。 | |||
2025年3月25日,此案二审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称女方未出庭,其儿子席某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称自己冤枉<ref>[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83139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未当庭宣判:男方两度哭诉冤枉]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ref>。法庭上,男方一共提出了40条质证,主要是针对证据存在瑕疵,协议方面证据不足等问题。此外,庭上检方仍认定男方发生了插入性性行为<ref>男方家属讲述庭审焦点:[http://news.hnr.cn/shxw/article/1/1904455637303369729 检方仍认定订婚强奸案有实际性行为]</ref>。郑女士表示,被告人家属、席某某还有辩护律师会一直坚持无罪,而公诉人也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席某某有罪。同时,郑女士表示,此前“买房加名字”一事属实,当时席某某和女方谈到(当年)4月份的时候,女方有要求房本加名字,但是郑女士给出意见是结婚之后再加名字<ref>[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50326/48130258.html 订婚强奸案家属称公诉人坚持被告有罪 二审未当庭宣判]_新闻频道_中华网</ref>。并表示,二审庭审女方未出庭。对于某些问题,检方解释某些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鉴定书内容,检方未做详细解释<ref>[https://weibo.com/7899454687/PkbSJcb8A 【山西订婚强奸案及彩... - @山西订婚父亲的微博] - 微博</ref>。 | |||
2025年3月29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发文称自己打官司的底气是证据而非舆论。她表示,从证据层面深入剖析,诸多关键证据疑点重重,关键物证缺失,使证据链漏洞百出,案件定性存争议。 | |||
==== 男方姐姐 ==== | |||
2025年3月25日,被告人姐姐为被告人发声,称男方家里已经一再退让,同意房产证加名字,但没想到事情仍会发展成这样。三年来男方家庭承受了很多,男方家人也是受害者。 | |||
==== 男方代理律师 ==== | |||
2024年3月28日,被告人代理律师表示,不认同审理过程,退还彩礼确实已经放在社区,但是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后,对方才同意退还。 | |||
=== 女方 === | |||
==== 女方母亲 ==== | |||
2024年1月29日,被害人母亲针对1月25日席某某提起的民事诉讼表示,不会同意女儿和席某某结婚,对于席某某提出不结婚就退彩礼的行为,被害人母亲表示,对方要彩礼就退。同月,被害人母亲回应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席某某全家,认为男方家教成问题,孩子(席某某)有错了多包容也是应该的,但是不能代表可以触犯法律。如果当初协商时换一种处理方式,席某某全家态度好些,都能成为喜事、好事。 | |||
=== 律师解读 === | |||
==== 安律说法 ==== | |||
安律说法表示,双方是何种关系并不影响本罪的定性。即便是夫妻关系,也有可能构成本罪。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第一要看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愿,第二则是看是否采取了令女方无法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如果被告人违背了女方的意愿,有无证据证明其采用了强制手段,就显得很关键。其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 |||
====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 ==== | |||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订婚关系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在任何情况下,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性自由,就会涉嫌强奸罪,我国已有判决婚内强奸的案例。另外被告人家属从开庭宣判时间、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宣判的程序合法性三个方面提出了质疑,对判决表示上诉都是合情的。从法律上,首先开庭时间、宣判时间短并不代表庭审程序是违法的,如果开庭宣判的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庭宣判流程,则是合法的;其次,法院在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时,并不以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还要结合其他的实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罪;最后,律师是否在场并不影响宣判的结果,宣判的结果是法院在结合庭审证据、律师建议、审判委员会审议后综合判定的结果。 | |||
====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 ==== | |||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表示,一审作出强奸罪判决,阳高县法院审判长通过媒体进行了判后答疑。有鉴于席某某不服判决已经上诉,其强奸罪名是否成立,因双方各执一词,只能依据性关系发生前后的双方行为,以及这些行为背后与双方年龄、社会阅历、智力水平相适应的认知能力来予以确定。婚姻的前提是两情相悦、相互尊重、你情我愿,但若夹杂了太多的“提防”“算计”,本就是将婚姻进行物化。结合女方家在报案后仍然提出加房本结婚便可撤回刑事控告的意思表示,本案应属即便罪名成立,也属“社会危害性小”,可免于刑事处罚的范畴。 | |||
=== 网络评论 === | |||
==== 新京报 ==== | |||
各类社交平台上大量的“反转新闻”已经成为一种现象。这些新闻的主题往往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且多为负面信息,具有很强的冲突性和争议性,极易引发群体性的焦虑或恐慌。在跟进“订婚强奸案”的过程中,如果更多的人采取更审慎的态度,不急于“蹭”着热点发言、表态、站队,网络上的一些冲突和对抗或可避免。这要求,在人人都可以当“情报员”的情况下,公众应该在复杂的网络传播环境下提升辨别事实和法律的能力,谨慎表态,慎重发言,不要被单方面的说辞牵着走。长期看来,在流量思维的影响下,网络信息呈现出的标题党、博眼球、制造噱头的现象很难从源头上根治。这需要监管的强化和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为受众,需要提升自身媒介素养,增强辨识能力和意识,从根本上祛除“反转”因子。 | |||
==== 极目新闻 ==== | |||
“订婚强奸案”详情披露,尊重事实是公众讨论案件的基础。公众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从来都是有利有弊的,好处是可以从民众视角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还能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但坏处就是容易传播片面信息,滋生不实传言,让舆论成为“绑架”司法的工具。可见,尊重基本事实,理性发表意见,应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基础,唯有尽可能的摒弃谣言和偏见,才能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让法律成为每一个普通人的依靠。也因此,每一个个案的公开透明,说理释法都尤为重要,司法能够通过适当的案情披露,用事实和法理来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就能以理服人,有依有据,合情合理,引导公众意见的理性表达,真正做到在每一个个案中去实现公平正义。 | |||
==== 东湖评论 ==== | |||
沸沸扬扬的“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让准婚姻道德浮出水面。婚姻世界的男女应该相敬如宾,这是人与人之间的善邻义务在婚姻领域的延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哪怕是最亲密无间的人也不应伤害对方的人格尊严,毕竟两个人格上的平等才是婚姻幸福的根基。假如其中一方将对方视作自己的所有物,从而可以不尊重对方的人格,这样的婚姻即便维系着,一方也愿意忍受着,但幸福与他们已经“阴阳相隔”。特别是在缔结婚姻关系前在这种关系中预设了物质条件,彩礼及其变种把婚姻应有的道德血液给排泄掉,原本纯洁和神圣的婚姻变成了交易事项,出钱的人以“大爷”自居,觉得可以强求“收款方”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订婚强奸案”,正是这种婚姻逻辑的标本。 | |||
== 相关争议 == | == 相关争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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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争议:男方母亲称,庭上曾表述女方处女膜未破裂等疑点,但庭上检方仍认为男方发生了直接性行为,“主要是根据女方供述。”检方提出有些情况有不确定性,与个人处女膜形态有关系,并不能直接确定当时男方未发生直接性行为。 | 二审争议:男方母亲称,庭上曾表述女方处女膜未破裂等疑点,但庭上检方仍认为男方发生了直接性行为,“主要是根据女方供述。”检方提出有些情况有不确定性,与个人处女膜形态有关系,并不能直接确定当时男方未发生直接性行为。 | ||
=== 案件疑点 === | |||
==== '''女方是否有性同意''' ==== | |||
传统观念认为,订婚即是婚约,亲密不算出格。但现代法律只认意愿,不问身份。别说双方只是订婚,就算已经结婚,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就不能用强。一旦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就构成强奸。 | |||
退一步说,就算女方一开始同意,但在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反悔了,要求中止,男方就必须中止。如果男方强行继续,仍然构成强奸。 | |||
一审判决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证据是女方手臂淤青,报警录音,男方电话中一句模糊的“嗯”。但男方坚持认为订婚当晚,两人浓情蜜意,事后因房产证未加名,女方翻脸。电话录音里,席某某被问“你对女方强暴不可否认”时答“嗯”。这声“嗯”,是认罪,还是随口敷衍? | |||
性同意,事关案件的性质,必须厘清。男方若真有暴力,就应该依法严惩。但女方若借“不同意”谋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 |||
==== '''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 ==== | |||
强奸罪成立,性行为是前提。可这案子,证据链却像断了线的珠子,散落一地。女方坚称被强暴,男方却说“没那回事”。席某某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有实质性性行为。当然,特殊情况下,也有双方发生性关系而处女膜完整的。但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特殊情况”的推测。 | |||
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关系,事关事实真相,更关系到法律的判决,不容模糊。 | |||
==== '''彩礼是导火索还是遮羞布?''' ==== | |||
彩礼,这一民间习俗,在此案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 |||
男方在订婚时支付了10万元彩礼,并承诺婚后支付另一半及在房本上加名。然而,案发后女方要求提前支付剩余彩礼及加名,双方因此产生争执。这一争执,直接导致了案件爆发。试想,如果男方第一时间满足了女方的要求,这件事可能就无声无息地过去了,真相更可能永远无法浮出水面了。 | |||
不管如何,婚姻不应该被高额彩礼束缚。即便没有强奸事件,被高额彩礼重压的婚姻,很难说有多幸福。高额彩礼是陈规陋俗,相关部门多次提倡易风移俗。对照这起案件,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剑指高额彩礼,其意义不言而喻。 | |||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女方真的是因为彩礼问题而诬告男方强奸,那么这不仅是对男方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反之,如果男方确实存在强奸行为,那么彩礼问题也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 |||
== 外链 == | == 外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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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 (三) 14:15的最新版本
2023年,山西大同阳高县一女子报警控告已与其订婚的男子在当日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该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席某某当庭上诉。同时,男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先前下订的全部彩礼。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5年,该案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刑事、民事案件均未当庭宣判,该刑事案件将择期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对12名办案人员以玩忽职守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
席某某,1996年出生,中专学历,合同工,父母为其准备一套9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用做婚房[2]。
吴某某,1999年出生,大专学历,在家待业,与妈妈一起生活,另有三个哥哥与父亲一起生活。
2023年1月30日,被告方席某某通过当地婚介所介绍认识原告方吴某某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
2023年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双方订婚,当日交付10万元及7.2克金戒指,并书面承诺婚后一年在房产证加女方名字。男方与其父母共同在书面字据上摁了手印。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3]。
2023年5月2日下午,按照当地习俗回门宴请席某某,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在阳高县某小区房屋内,原告方称席某某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事后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有监控录像记录该过程。期间,男方拿走了女方的手机,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打来电话,男方才将手机归还女方,当晚吴某某以“违背意愿”报警[4]。
2023年5月2日,女方母亲单独把席某某叫到车上谈话并录音,要求席某某与女子登记结婚后,在房本上添加女方名字,并支付剩余彩礼。
2023年5月3日,女方的大哥登门商量房本添加女方名字一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3年5月5日,阳高县公安局对被告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席某某被刑事拘留。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5]。
2023年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
2023年8月22日,法院让村支书调解开始找男方谈话,跟女方赔礼道歉要谅解书,说已经构成强奸了。男方称说律师联系不上,有些东西律师没跟我们说。但律师看完了卷宗,律师跟我们说他构不成犯罪。
村支书说24号开完庭以后,不可能一下就判,开完庭以后还可以调解。法院说联系上女方的亲戚,对方答应可以调解,给出个谅解书,但是前提是必须让我们给她赔礼道歉。
2023年8月24日,被告方被拘111天后,案件在山西大同阳高县法院开庭审理。
2023年11月3日,法院通知律师案件延期宣判。
2023年11月28日,男方委托律师殷清利律师介入辩护,共提交26份申请、1份撤诉意见,合计3万余字。
2023年12月21号下午,法院通知案件于12月25日宣判,殷律师协商要求缓一天,被法院拒绝。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案件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表示,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3年的有期徒刑已是对席某某做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2023年12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不接受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2024年1月,法院受理被告席某某强奸罪上诉案。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男方母亲表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拟对席某某适用缓刑矫正,但席某某的母亲称,自己的儿子坚称无罪,不需要缓刑,自己也不接受判他缓刑。
2025年3月25日,经过一再延期后,案件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公开审理,女方未出庭。当日13时,刑事部分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截至当日,男方已被羁押690天。
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6]。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以原告身份向阳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女方履行《订婚收彩礼协议》,与原告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被告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所收彩礼10万元及两枚戒指、花费等,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4年2月2日,男方母亲申请公开当地高价彩礼专项治理方案,阳高县政府办公室已正式接收。
2024年3月28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订婚强奸案”所涉及的彩礼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10万元及2枚戒指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1644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9977.8元的诉求,女方对给付金额及花费有异议,法院认为上述款项属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4月9日,男方母亲发文称,返还彩礼案虽然于2024年3月28日当庭宣判,但并未直接送达正式判决书,在正式收到民事判决书后,男方已经正式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大同中院。
2025年3月25日15时,与“订婚强奸案”相关的彩礼纠纷案进行二审庭审,未当庭宣判。庭审中,法院提出以调解方式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由于女方未出庭,案件未能结案。
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6]。
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8月,被告人席某某母亲郑女士征集106位村民在联名信上签字摁手印,当地村委会盖公章也出具证明,证明席某某品格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郑女士表示,被害人与被告人席某某多次前往婚房,婚房内有女方大量私人物品[7]。
2023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母亲甄女士表示不认可法庭定罪理由、认为开庭宣判时间40分钟太短且律师不在场[8]。
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回应称,被害人曾多次说过席某某没有打过被害人,没有说过威胁被害人的话,显然不存在以强迫、暴力等形式胁迫被害人。她称一审裁判对被害人身体的客观检查和DNA鉴定结论的相关问题没有向社会通报和审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没有委托伤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她还称一审的调查不全面、缺少证据,对于新增加的律师提交的26份申请及两份证据,特别是向法检两机关提交的撤诉建议,一审未作出任何回应,判决中也没有任何裁明。
2024年1月29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在社交平台称,请求女方结婚登记,不结退还11.8万彩礼戒指。
2024年3月28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表示,不能接受本次法院审理结果,会继续提起上诉;并表示案件起诉后对方已将彩礼及2枚婚戒层退至婚介、社区保管,诉讼目的已达到[9]。
2024年3月30日,席某某的母亲发文称,她当日找婚介所说明了彩礼的情况以及让婚介所出具收取中介费的证明,婚介所回应称,“以后不要找她,和她没关系”。于是席某某的母亲找到婚介所的办公地点,按门铃却无人开门[10]。
2024年4月9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在社交平台称,返还彩礼案虽然于2024年3月28日当庭宣判,但并未直接送达正式判决书,后续在正式收到民事判决书后,男方已经正式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大同中院[11]。
2025年3月24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作为公民辩护人参加了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二审庭前会议。郑女士介绍,庭前会议上,上诉方(席某某方)提出调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重新鉴定和补充勘验、女方及证人出庭等申请事项,上诉方和检察员均提交二审相应新的证据。郑女士透露,24日下午,辩护律师殷清利会前往看守所与席某某进行会面。她还称,案发后儿子席某某一直坚持自己无罪,女方母亲坚称女儿被强奸,否认因房本和彩礼报案[12]。
2025年3月25日,此案二审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称女方未出庭,其儿子席某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称自己冤枉[13]。法庭上,男方一共提出了40条质证,主要是针对证据存在瑕疵,协议方面证据不足等问题。此外,庭上检方仍认定男方发生了插入性性行为[14]。郑女士表示,被告人家属、席某某还有辩护律师会一直坚持无罪,而公诉人也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席某某有罪。同时,郑女士表示,此前“买房加名字”一事属实,当时席某某和女方谈到(当年)4月份的时候,女方有要求房本加名字,但是郑女士给出意见是结婚之后再加名字[15]。并表示,二审庭审女方未出庭。对于某些问题,检方解释某些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鉴定书内容,检方未做详细解释[16]。
2025年3月29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发文称自己打官司的底气是证据而非舆论。她表示,从证据层面深入剖析,诸多关键证据疑点重重,关键物证缺失,使证据链漏洞百出,案件定性存争议。
2025年3月25日,被告人姐姐为被告人发声,称男方家里已经一再退让,同意房产证加名字,但没想到事情仍会发展成这样。三年来男方家庭承受了很多,男方家人也是受害者。
2024年3月28日,被告人代理律师表示,不认同审理过程,退还彩礼确实已经放在社区,但是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后,对方才同意退还。
2024年1月29日,被害人母亲针对1月25日席某某提起的民事诉讼表示,不会同意女儿和席某某结婚,对于席某某提出不结婚就退彩礼的行为,被害人母亲表示,对方要彩礼就退。同月,被害人母亲回应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席某某全家,认为男方家教成问题,孩子(席某某)有错了多包容也是应该的,但是不能代表可以触犯法律。如果当初协商时换一种处理方式,席某某全家态度好些,都能成为喜事、好事。
安律说法表示,双方是何种关系并不影响本罪的定性。即便是夫妻关系,也有可能构成本罪。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第一要看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愿,第二则是看是否采取了令女方无法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如果被告人违背了女方的意愿,有无证据证明其采用了强制手段,就显得很关键。其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订婚关系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在任何情况下,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性自由,就会涉嫌强奸罪,我国已有判决婚内强奸的案例。另外被告人家属从开庭宣判时间、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宣判的程序合法性三个方面提出了质疑,对判决表示上诉都是合情的。从法律上,首先开庭时间、宣判时间短并不代表庭审程序是违法的,如果开庭宣判的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庭宣判流程,则是合法的;其次,法院在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时,并不以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还要结合其他的实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罪;最后,律师是否在场并不影响宣判的结果,宣判的结果是法院在结合庭审证据、律师建议、审判委员会审议后综合判定的结果。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表示,一审作出强奸罪判决,阳高县法院审判长通过媒体进行了判后答疑。有鉴于席某某不服判决已经上诉,其强奸罪名是否成立,因双方各执一词,只能依据性关系发生前后的双方行为,以及这些行为背后与双方年龄、社会阅历、智力水平相适应的认知能力来予以确定。婚姻的前提是两情相悦、相互尊重、你情我愿,但若夹杂了太多的“提防”“算计”,本就是将婚姻进行物化。结合女方家在报案后仍然提出加房本结婚便可撤回刑事控告的意思表示,本案应属即便罪名成立,也属“社会危害性小”,可免于刑事处罚的范畴。
各类社交平台上大量的“反转新闻”已经成为一种现象。这些新闻的主题往往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且多为负面信息,具有很强的冲突性和争议性,极易引发群体性的焦虑或恐慌。在跟进“订婚强奸案”的过程中,如果更多的人采取更审慎的态度,不急于“蹭”着热点发言、表态、站队,网络上的一些冲突和对抗或可避免。这要求,在人人都可以当“情报员”的情况下,公众应该在复杂的网络传播环境下提升辨别事实和法律的能力,谨慎表态,慎重发言,不要被单方面的说辞牵着走。长期看来,在流量思维的影响下,网络信息呈现出的标题党、博眼球、制造噱头的现象很难从源头上根治。这需要监管的强化和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为受众,需要提升自身媒介素养,增强辨识能力和意识,从根本上祛除“反转”因子。
“订婚强奸案”详情披露,尊重事实是公众讨论案件的基础。公众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从来都是有利有弊的,好处是可以从民众视角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还能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但坏处就是容易传播片面信息,滋生不实传言,让舆论成为“绑架”司法的工具。可见,尊重基本事实,理性发表意见,应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基础,唯有尽可能的摒弃谣言和偏见,才能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让法律成为每一个普通人的依靠。也因此,每一个个案的公开透明,说理释法都尤为重要,司法能够通过适当的案情披露,用事实和法理来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就能以理服人,有依有据,合情合理,引导公众意见的理性表达,真正做到在每一个个案中去实现公平正义。
沸沸扬扬的“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让准婚姻道德浮出水面。婚姻世界的男女应该相敬如宾,这是人与人之间的善邻义务在婚姻领域的延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哪怕是最亲密无间的人也不应伤害对方的人格尊严,毕竟两个人格上的平等才是婚姻幸福的根基。假如其中一方将对方视作自己的所有物,从而可以不尊重对方的人格,这样的婚姻即便维系着,一方也愿意忍受着,但幸福与他们已经“阴阳相隔”。特别是在缔结婚姻关系前在这种关系中预设了物质条件,彩礼及其变种把婚姻应有的道德血液给排泄掉,原本纯洁和神圣的婚姻变成了交易事项,出钱的人以“大爷”自居,觉得可以强求“收款方”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订婚强奸案”,正是这种婚姻逻辑的标本。
一审采信的录音: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表示,2023年5月2日晚的一段录音是儿子席某某成立强奸罪的重要证据。她介绍,录音中,吴某某母亲先询问郑女士儿子“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儿子说“嗯”,随后吴某某母亲又问“强暴吴某某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我儿子就‘嗯’了一声”。
警方证据:2023年5月6日,民警带女方前往医院检查,诊疗手册显示“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创口。”而警方曾在5月4日至5日,先后对女方阴道擦拭物、女方内裤;屋内床单和卫生纸进行取样送检;5月19日,警方获得的检测结果为,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DNA型;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提出的人精斑与席某某基因型相同;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为何在床单上检出混合基因型,而在内裤、下体擦拭物和卫生纸上没有检出?上述检测结果能否证实两人发生了实质性关系?”
批捕争议:案卷证据显示,2023年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5月9日, 警方报捕;5月15日 ,检方批捕;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书是检方批捕4天后,司法鉴定机构才出具。”
二审争议:男方母亲称,庭上曾表述女方处女膜未破裂等疑点,但庭上检方仍认为男方发生了直接性行为,“主要是根据女方供述。”检方提出有些情况有不确定性,与个人处女膜形态有关系,并不能直接确定当时男方未发生直接性行为。
传统观念认为,订婚即是婚约,亲密不算出格。但现代法律只认意愿,不问身份。别说双方只是订婚,就算已经结婚,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就不能用强。一旦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就构成强奸。
退一步说,就算女方一开始同意,但在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反悔了,要求中止,男方就必须中止。如果男方强行继续,仍然构成强奸。
一审判决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证据是女方手臂淤青,报警录音,男方电话中一句模糊的“嗯”。但男方坚持认为订婚当晚,两人浓情蜜意,事后因房产证未加名,女方翻脸。电话录音里,席某某被问“你对女方强暴不可否认”时答“嗯”。这声“嗯”,是认罪,还是随口敷衍?
性同意,事关案件的性质,必须厘清。男方若真有暴力,就应该依法严惩。但女方若借“不同意”谋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强奸罪成立,性行为是前提。可这案子,证据链却像断了线的珠子,散落一地。女方坚称被强暴,男方却说“没那回事”。席某某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有实质性性行为。当然,特殊情况下,也有双方发生性关系而处女膜完整的。但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特殊情况”的推测。
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关系,事关事实真相,更关系到法律的判决,不容模糊。
彩礼,这一民间习俗,在此案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男方在订婚时支付了10万元彩礼,并承诺婚后支付另一半及在房本上加名。然而,案发后女方要求提前支付剩余彩礼及加名,双方因此产生争执。这一争执,直接导致了案件爆发。试想,如果男方第一时间满足了女方的要求,这件事可能就无声无息地过去了,真相更可能永远无法浮出水面了。
不管如何,婚姻不应该被高额彩礼束缚。即便没有强奸事件,被高额彩礼重压的婚姻,很难说有多幸福。高额彩礼是陈规陋俗,相关部门多次提倡易风移俗。对照这起案件,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剑指高额彩礼,其意义不言而喻。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女方真的是因为彩礼问题而诬告男方强奸,那么这不仅是对男方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反之,如果男方确实存在强奸行为,那么彩礼问题也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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