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胖猫被谭竹pua致死事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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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研究一下怎么实现。 [[用户:Admin|Admin]]([[用户讨论:Admin|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3:30 (+08) | :这个我研究一下怎么实现。 [[用户:Admin|Admin]]([[用户讨论:Admin|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3:30 (+08) | ||
::确实,我都放在自己的github和telegram上,防止被岁月史书。 | |||
::外链存档是个好主意,之后如果有引用内容我就把归档的引用内容也附上。 | |||
::我创建了一个群 https://t.me/StoneWikiChat 之后证据我就丢这里。 [[用户:NnWinter|NnWinter]]([[用户讨论:NnWinter|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5:21 (+08) | |||
== 毁灭证据罪 == | == 毁灭证据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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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义、量刑】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用户:Human|Human]]([[用户讨论:Human|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21:56 (+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义、量刑】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微博 达克鸭唐 20240704 23:04 | |||
笑死了,平安重庆抖音评论区今天偷偷打开了一下,结果一下子有几千条评论刚刚看已经清空又关了[允悲] | |||
(可以上传截图的话这个可以更清晰) | |||
[[用户:Human|Human]]([[用户讨论:Human|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21:56 (+08) | |||
:右侧有一个上传文件 [[用户:Admin|Admin]]([[用户讨论:Admin|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5:23 (+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