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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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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疑点 === ==== '''女方是否有性同意''' ==== 传统观念认为,订婚即是婚约,亲密不算出格。但现代法律只认意愿,不问身份。别说双方只是订婚,就算已经结婚,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就不能用强。一旦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就构成强奸。 退一步说,就算女方一开始同意,但在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反悔了,要求中止,男方就必须中止。如果男方强行继续,仍然构成强奸。 一审判决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证据是女方手臂淤青,报警录音,男方电话中一句模糊的“嗯”。但男方坚持认为订婚当晚,两人浓情蜜意,事后因房产证未加名,女方翻脸。电话录音里,席某某被问“你对女方强暴不可否认”时答“嗯”。这声“嗯”,是认罪,还是随口敷衍? 性同意,事关案件的性质,必须厘清。男方若真有暴力,就应该依法严惩。但女方若借“不同意”谋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 '''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 ==== 强奸罪成立,性行为是前提。可这案子,证据链却像断了线的珠子,散落一地。女方坚称被强暴,男方却说“没那回事”。席某某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有实质性性行为。当然,特殊情况下,也有双方发生性关系而处女膜完整的。但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特殊情况”的推测。 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关系,事关事实真相,更关系到法律的判决,不容模糊。 ==== '''彩礼是导火索还是遮羞布?''' ==== 彩礼,这一民间习俗,在此案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男方在订婚时支付了10万元彩礼,并承诺婚后支付另一半及在房本上加名。然而,案发后女方要求提前支付剩余彩礼及加名,双方因此产生争执。这一争执,直接导致了案件爆发。试想,如果男方第一时间满足了女方的要求,这件事可能就无声无息地过去了,真相更可能永远无法浮出水面了。 不管如何,婚姻不应该被高额彩礼束缚。即便没有强奸事件,被高额彩礼重压的婚姻,很难说有多幸福。高额彩礼是陈规陋俗,相关部门多次提倡易风移俗。对照这起案件,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剑指高额彩礼,其意义不言而喻。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女方真的是因为彩礼问题而诬告男方强奸,那么这不仅是对男方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反之,如果男方确实存在强奸行为,那么彩礼问题也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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