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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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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事件 == 1966年5月15日晚,汪康夫在教工宿舍看书时被学校社教工作组人员带着警察带走,开始接受审讯,公安机关称,汪康夫被指控以各种流氓手段,包括找学生“谈话”、帮学生“治病”、教学生“游泳”等为名,强奸了12名女生。汪康夫曾多次上诉,但在二审中仍被判定为“强奸犯”,并于1967年被送往鄱阳湖城西农场进行劳动改造。在二审宣判笔录上,汪康夫签名并表示“我没有强奸女同学”,但仍被认定为有罪。 1975年,汪康夫在结束了十年的农场劳改生活,回到了他的老家江西省永新县石市村。出狱后,试图联系当年指控他的女学生,询问她们为何要检举他。其中一人回信称,如果他真的因为强奸她而被判刑,那就是冤枉的,她愿意到法院去作证。另一人则回复说,她之前并不知道会涉及到这样的事情,但也想尽办法搞清楚真相。 1978年,汪康夫写了多封申诉信向各级法院申请复查自己的案件,希望洗清自己的冤屈。 1979年,汪康夫出狱后得到老同学的帮助,重新回到学校任代课教师,但一直未能升为正式编制的教师,每月只能领取30元工资,没有任何福利待遇。他曾经尝试发展副业来维持全家生计,但总是遇到各种困难而难以成功。后来,汪康夫身体状况开始恶化,需要大量的药物和手术治疗,但由于经济拮据,家庭只能靠妻子周三英四处借贷才能维持日常生活。有一次,汪家因为盖房子和邻居起了争执,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对方一句话“你想想自己的身份”让汪康夫无言。 1980年,汪康夫继续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终法院组织了对此案的复查,并重新调查了一审法官以及参与“问话”的教师贺恩莲、曹静安等有关人员。调查记录显示,当时没有对被指认的两名学生进行检查,谈话时有引导性,而且是教师代写检举材料。尽管如此,法院仍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理由驳回了汪康夫的申诉。 1986年,汪康夫不断提出申诉,并最终获得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复查。 1987年,吉安中院驳回了他的申诉,并认为原审和二审判决已经经过反复查证核实,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凿无疑。此外,该院还指出汪康夫提供的两位被害人否认原检举的信件是经过串通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尽管如此,汪康夫仍然不服,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进一步的申诉。 1999年,由于莲花县已划归萍乡市,江西省高院通过信访转办函将此案转给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在第二年,萍乡中院以与1987年吉安中院相同的理由驳回了汪康夫的申诉。 2004年,萍乡中院将此案移交回吉安中院,但吉安中院在回复中表示已经给出了1987年的答复,并要求汪康夫向省高院再次提出申诉。最终,汪康夫的申诉回到最初的状态,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2020年5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汪康夫案进行复查。 2020年7月29日,检察院以无法调取原卷为由,宣布中止审查。 2021年9月26日,汪康夫在其认证微博上宣布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短信,表示已经收悉刑事申诉的信访材料并符合受理条件,最高检将依法受理。具体承办部门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办理进度或结果。 2022年1月18日,汪康夫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202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驳回了汪康夫申诉强奸案。最高检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原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错误。汪康夫的行为也不符合当时的政策和法律,因此其申诉理由无法成立。最高检不予支持其申诉,现已审查结案。对此结果,汪康夫透过女儿表示,他会继续申诉,不会放弃。而代理律师也表示,会继续帮助汪康夫申诉。 2022年10月24日,汪康夫在去世之后,其子女仍在为父亲申诉。截止2023年5月14日,其子女第四十九次寄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等单位的“汪康夫案向最高检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信件已被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汪康夫多次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申诉信并未得到回复。据魏方红律师回忆,2011年4月下旬,他曾前往江西省高院立案庭递交汪康夫的申诉状,但被告知由于时间过长且档案材料不齐全而拒绝受理。而2013年10月13日寄往省高院立案庭的EMS快递被退回,理由是“原址查无此人,用户拒收”。主管刑事立案的信访办范姓法官和戴姓法官在2016年7月11日的采访中否认之前见过汪康夫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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