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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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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 === 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 2005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有人指证张志超出现在了涉案洗刷间门口。警方将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锁定为凶手。根据法院一审起诉书指控,不到16岁的张志超于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作案,此时正值学生集体升国旗、跑早操的时间,当时他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高某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中。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事件发生后,张志超的父亲、爷爷、奶奶、姥姥相继去世。其中张志超的父亲当时处于患病状态,出事后对他打击很大;而姥姥在得知孙子出事后突然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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