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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 === 2024年3月28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订婚强奸案”所涉及的彩礼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10万元及2枚戒指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1644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9977.8元的诉求,女方对给付金额及花费有异议,法院认为上述款项属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审上诉 ==== 2024年4月9日,男方母亲发文称,返还彩礼案虽然于2024年3月28日当庭宣判,但并未直接送达正式判决书,在正式收到民事判决书后,男方已经正式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大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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