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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纠纷案 == === 提请诉讼 === 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以原告身份向阳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女方履行《订婚收彩礼协议》,与原告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被告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所收彩礼10万元及两枚戒指、花费等,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4年2月2日,男方母亲申请公开当地高价彩礼专项治理方案,阳高县政府办公室已正式接收。 === 一审 === 2024年3月28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订婚强奸案”所涉及的彩礼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10万元及2枚戒指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1644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9977.8元的诉求,女方对给付金额及花费有异议,法院认为上述款项属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审上诉 ==== 2024年4月9日,男方母亲发文称,返还彩礼案虽然于2024年3月28日当庭宣判,但并未直接送达正式判决书,在正式收到民事判决书后,男方已经正式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大同中院。 === 二审 === 2025年3月25日15时,与“订婚强奸案”相关的彩礼纠纷案进行二审庭审,未当庭宣判。庭审中,法院提出以调解方式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由于女方未出庭,案件未能结案。 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ref name=":0" />。<blockquote>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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