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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指控 === 联合督导组的调查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鲍毓明在自认为韩姓女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姓女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与公序良俗。 调查说明,未发现鲍毓明违背韩姓女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与鲍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关于被鲍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韩姓女子每次的报警、求助,都是由两人关系紧张而起,又因为关系恢复而撤案或被其否认。 调查显示,在与鲍毓明交往期间,韩姓女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共同居住期间,韩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的QQ账户被鲍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也未发现她被鲍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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