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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 === 2023年8月24日,被告方被拘111天后,案件在山西大同阳高县法院开庭审理。 2023年11月3日,法院通知律师案件延期宣判。 2023年11月28日,男方委托律师殷清利律师介入辩护,共提交26份申请、1份撤诉意见,合计3万余字。 2023年12月21号下午,法院通知案件于12月25日宣判,殷律师协商要求缓一天,被法院拒绝。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blockquote>案件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表示,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3年的有期徒刑已是对席某某做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blockquote> ==== 一审上述 ==== 2023年12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不接受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2024年1月,法院受理被告席某某强奸罪上诉案。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男方母亲表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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